中国外商种子企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5页(491字)
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年9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共10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业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第3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4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3)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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