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苗进出口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5页(305字)
农业部1997年3月28日发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20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第3条规定,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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