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抵押权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9页(193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876条规定:(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仅以土地或仅以建筑物为抵者,于抵押物拍卖时,视为已有地上权之设定,其地租由当事人协议定之,协议不谐时,得申请法院定之。(2)土地及其土地之上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筑物为抵押者,如经拍卖,其土地与建筑物之拍定人各异时,适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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