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8页(553字)

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土地法》。共4章31条。主要规定:(1)彻底消灭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豪绅、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为逐步过渡到土地国有准备条件;(2)无地少地的农民和需要土地的贫民只有耕种权,无所有权;(3)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得酌量分与田地;豪绅地主及反动派本人则不分田;(4)各种需要土地的人则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分配土地;(5)土地已经分定,就发给土地使用证,力求做到社会秩序稳定;(6)山林的分配采用多种形式处理,不强求划一;(7)废除债务等。本法的制定受“左”倾路线和共产国际的影响较多,其中一些政策规定,不符合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纲领的基本精神,比1930年3月《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后退了一大步。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共9条。主要规定:凡属地主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富农的出租部分的土地一律没收;凡属于祠堂、庙宇、教会、官产等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一律没收,其中包括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应一律没收。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分配给少地、无地的农民使用。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土地分配的方法由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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