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平均地权归公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1页(1031字)

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5章涨价归公中规定:(1)为实施涨价归公,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申报地价后的土地自然涨价,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依照土地涨价总额计算,在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进行,因继承而移转的,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原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所有权无偿转移的,以取得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所有权移转,其移转现值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的现值,应就其超过总数额应减去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交付的全部费用后,征收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按下列的规定执行: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的现值数额未达100%的,就其涨价总数额征收增值税40%;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的现值数额在100%以上未达200%的,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50%;土地涨价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的现值数额在200%以上的,除按前两款规定分别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60%。(3)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的,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统就该部分的土地涨价总数额按10%征收;超过3公亩或7公亩的,其超过部分的土地涨价总数额按上述条款规定的税率征收。(4)被征收的土地,其土地增值税一律减征40%;在1973年都市计划法修正公布前,经编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并已规定地价,未曾移转的,其土地增值税减征70%;经过重划的土地在重划后第一次移转时,其土地增值税减征20%。(5)购买荒地或空地,未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的,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加征10%;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的,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减征20%。(6)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营工厂用地或自耕的农业用地,另行购买使用性质相同的土地的,依法退还其出售土地所缴的土地增值税。(7)农业用地移转后为自耕农业使用的,以该宗土地增值税额20%,由政府补助自耕农地承受人,取得后如继续耕作不满5年的,应追缴其补助的全额。(8)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对于辖区内土地移转登记每年检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请移转登记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9)按本条例施行涨价归公的收入,供育幼、养老、救灾、清贫、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兴建国民住宅、市区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及国民教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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