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违法纠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3页(315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在任何违反或不执行本法的要求、义务、规则或规定的诉讼案中,地方长官除了处以罚款或其他的处罚外,还可以用命令形式,要求被告去做任何特别的工作,或采取其他特别的措施,以防止被告继续违反或不执行本法。同时,指定必须服从命令的期限。所定期限,地方长官可随时根据被告执行的情况,予以延长。(2)如果地方长官发出命令代替罚款,在命令期限未满以前,他应该中止诉讼。如果命令已被正确地执行,只要他认为适当,可以对该犯免于处罚。(3)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延长的时间内未能正确服从命令,即犯有违反本法罪,在达到命令要求以前将处以被告每天10新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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