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登记优先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1页(37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38条规定,无论其他人是否拥有地产或权利,也无论这种地产或权利是否由王室或国家转让取得,无论是否完全遵守了本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或是否与其他所有者有交易,也无论他人是否缺乏善意,只有按照本法成为已登记土地所有者的任何人,才得以最充分地享有优先权。第40条规定,土地登记中的权利依登记或声明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而不论产生这些权利的契约鉴定、的日期先后。第41条规定:(1)除非存在欺诈行为,为保护本法管辖之下土地中未登记的权利而提请中止申请,则该未登记的权利有优于其他在提请中止时未加以如此保护的任何权利的优先权。(2)知道未登记权利未受到中止申请保护的事实,其本身不能视为欺诈。(3)本条所赋予的优先权,在指明它的中止申请和其他文书到期、撤销、取消之后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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