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4页(696字)
捷克斯洛伐克从1989年推行土地私有化制度。1990年10月联邦议会通过《财产归还法》,规定:在农村,政府可把1955年至1962年收归合作社经营的部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地主或其他继承人。1991年2月通过的《财产退赔法》,规定土地退赔涉及时间可推展到1948年至1990年。1990年10月联邦议会还通过《小私有化法》,规定各市、区、县政府设立私有化委员会;捷公民有权参加私有化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拍卖活动。1991年联邦议会通过《土地所有制法》,该法提出要变合作社的土地公有制为合作社社员的私人所有制;要使土地重新归私人所有,恢复土地私有者自行支配自己土地的权利。该法规定:凡在1948年2月25日后被没收或国有化了的土地、建筑物和森林等都应归还原来的资本家、贵族、地主和富农;国家将对减少的森林面积进行赔偿。法律还规定:各地可设立土地基金组织负责为原来土地的所有者和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办理退还手续。各地现存的合作社,可实行分股制,即合作社社员当初入社时有土地的,可将土地入股分红,不曾有过土地的社员,可按合作社成立后入社时起算工龄,依据劳动力入股分红。土地私有化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必须签订租约,依约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租金,租金可按每公顷土地价格的1.5%计算,一般每年为450至1100克郎。1992年2月19日联邦议会修订《土地所有制法》,进一步放宽向地主和贵族归还土地和森林的数量。该法规定,取消关于归还土地的数量不得超过250公顷的规定。同年3月,联邦议会还通过一项法案,决定将15万多公顷的森林和大量土地还给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