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价税收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3页(635字)
台湾《土地税法》第2章规定:(1)已规定地价的土地,除按本法规定课征田赋的外,应课征地价税;地价税按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计征。所称地价总额,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办理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经核定列入户册的地价总额。(2)地价税基本税率为15‰。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累进起点地价时,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课征;超过累计起点地价时,按下列规定累进课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00%的,其超过部分加征5‰;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5%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500%部分,以每超过500%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10‰,以加至最高税率70‰为止。本规定所称累进起点地价,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土地7公亩的平均地价为准,不包括工厂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3)符合下列规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价税按5‰计征: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4)工业用地,统按15‰计征地价税。(5)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依5‰计征外,统按10‰计征地价税;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的土地隔离的,免征地价税。(6)公有土地统按15‰计征地价税。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的,免征地价税。(7)凡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宗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额加征2至5倍的空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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