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赠与税课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3页(241字)
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规定,作农业使用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免征赠与税,并自受赠之年起,免征田赋10年。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继承人有数人,协议由1人继承土地而需以现金补偿其他继承人者,由主管机关协助办理20年土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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