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遗产税课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3页(232字)

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规定,作农业使用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免征遗产税,并自承受之年起,免征田赋10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承受人死亡、该承受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