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5页(511字)

又称心因性反应。由重大精神因素或持久的心境不良引起的精神障碍。本病呈急性或亚急性发病,男女老少均可发生,但以青中年人为多。当精神因素消除或随时间推移而淡化,精神状态可自行恢复正常,不留任何痕迹,且罕见复发。反应性精神病的病程较短,少则几小时至几天,多则几周至几个月,一般不超过半年。根据反应性精神病的症状表现,可将其分为反应性兴奋状态、反应性抑郁状态、反应性偏执状态、反应性意识障碍。另外,在被羁押的人员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反应状态,即拘禁反应或称监狱精神病。这种人由于处于被羁押状态,与外界隔绝,自由被剥夺,在多种复杂精神因素作用下,产生心因性幻觉,妄想观念和假性痴呆的症状。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反应性精神病人并不多见。若一旦发生,则应根据具体诊断情况和精神障碍对患者主观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干扰情况,评判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反应性精神病病程短,预后良好,罕见复发,当涉及受审能力或服刑能力时,应先予以必要的治疗,待精神康复后继续诉讼或服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治疗时间不计入诉讼时限,但计入刑期。反应性精神病患者因病程短暂,一般不涉及民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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