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增值税课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2页(220字)

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规定,作农业使用农业用地,移转与自然人时,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土地承受人与其具有土地所有权期间内,曾经有关机关查获该土地未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于再移转时应课征土地增值税。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于配偶间相互赠与情形,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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