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征税施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2页(635字)
台湾于1979年2月22日发布《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由5章44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3条。其中规定,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田赋代金税额及随赋征购稻谷价款均以新台币为单位,计算至元为止;每期地价税税额,每户未满新台币10元的,免予课征;每期田赋实际造单赋额,每户未满1赋元的,免予课征。第2章地价税,共11条。主要对计算地价税应征税额的公式、累进起点地价计算公式、土地所有权人及受扶养亲属认定自用住宅用地顺序、土地所有权人计算不超过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顺序、土地所有权人申报适用特别税率、国民住宅和地地价税征收程序、公有土地开征地价税程序、欠缴地价税的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分单缴纳税额计算公式、地价纳税义务基准日的确定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每年一次征收的,以12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每年分二期征收的,上期为6月30日,下期为12月31日。第3章田赋,共16条。主要对主管稽征机关建立土地卡、田赋征收实物折征代金、勘定永久性单季田、勘定临时性单季田、勘定轮作田及其申请办理程序、田赋折征代金标准及随赋征购实物价格标准、田赋实物(代金)缴纳通知程序及公粮库缴纳田赋实物办法等作出规定。第4章土地增值税,共12条。主要对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方法及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纳税手续、重购土地申请纳税手续、购买荒地或空地及重划土地纳税手续等作出规定。第5章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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