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指定种苗包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9页(504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对指定种苗,在包装上要标明下述项目或附上下列有关项目的凭证,否则不许出售。但如果采用布告或其他显而易见的方法标明下列1-4项及第6项者,或种苗业以外者,不受此限:标明种苗业者的姓名及住址;种类及品种(嫁接的苗木,要标明接穗及砧木的种类及品种);产地;如系种子,采种年月或有效期限及发芽率;数量;其他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事项。(2)对前款第3项,如属国产,要标明该产地所属的都道府县名;如属外国产,要标明该产地所属的国名。(3)除按前(1)(2)两款规定标明外,为了需求者在选择适合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品种种苗时容易辨认,须标明其品种的适宜栽培地区、用途及其他栽培上或利用上的特点。由农林水产大臣制定上述指定种苗须标明的项目及种苗业者应遵守的有关标明标准,并将其公布于众。(4)农林水产大臣对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者,要劝告其执行之。(5)农林水产大臣对违反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种苗业者,可以命令其按该条第(1)款各项执行之,或禁止其出售。(6)农林水产大臣对不接受劝告的种苗业者,可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第(3)款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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