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清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3页(24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13条规定:(1)在本法生效1个月内由大区领导人根据本法任命各组织的土地清理委员会,其为:主席1名和成员3至5名。(2)自任命清理委员会起终止本法中所列各组织的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机关的活动。组织、领导和管理这些组织的活动,直到其解散,它有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清理委员会主席有该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法确定股份。执行本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清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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