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侦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8页(807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挪用公款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84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案件。
挪用公款案件的侦查重点 包括:①查清挪用公款的手段即作案方法;②查清作案时间及公款被挪用的时间;③查清被挪用公款的用途,即是用于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或用于个人购物等;④查清公款的性质,尤其要查明是否属于法定的国家特定款物。
侦查的方法 主要是清查会计资料,其基本做法是:①通过核查账簿、凭证、账务处理的方法等,查清有无为掩盖挪用公款而制作虚假凭证或造假账据;②通过核查现金账、实物账的余额与实有库存现金、实物是否相符,如有差额即账面上有账外无或账面大账外小,应进一步查清差额数据,查明顶库或弄平账面的方法和手段;③通过核查虚设的会计科目,查明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手段,挪用公款的实际情况,即挪用次数、时间、数额、行为人作案手段、被挪用公款公物的去向;④通过与涉案单位核对账证,调查询问知情人等,查明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的事实;⑤通过核查每次挪用的时间、数额、用途以及账务处理过程、情节和手段,查明用后次挪用抵偿前次挪用的多次挪用行为,连续计算挪用时间。除上之外,还应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进行搜查、扣押、查封涉案物,弄清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和有无归还公款公物的打算,以及挪用人与使用人是否同一主体。如不是同一主体,则应进一步查明二者的共谋情节及各自的作案行为,按共同犯罪处理。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