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根据地减租交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3页(389字)

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共8章30条。主要规定:(1)所有租种、伙种、认粮租种的公地、私地,不论其为死租、活租、粮租、钱租,均须依照条例实行减租交租。(2)山地依战前原租额先以七成折算,再减25%;水地平地,只减25%。(3)减租后,承租人必须如数交租不得拖欠,确系无力交租时,须在第二年全数补足。(4)应以减后租额订立新租约,双方遵守,不再实行减租,不可自行加租。(5)租期由双方自愿约定。出租人在契约期满后仍出租、出卖、出典后,新主仍出租该土地时,原承租人均依原条件有继续承租的优先权。禁止转租。(6)清理欠租,本条例颁布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抽回欠约。(7)行政村、大自然村可设立租佃调解委员会。(8)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执行本条例时,由政府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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