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根据地减租减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3页(314字)

1941年4月1日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公布《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1)地租照原租额减收25%(以下称二五减租)。地租不能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耕地副产物一律归承租人所有。(2)转租、送工及其他不合理办法一律禁止。(3)钱息粮息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4)债权人不得因减息关系解除契约。(5)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及赌博债,一律禁止。本条例附则规定,贫苦抗属、贫苦孤寡无力自耕将耕地出租的,可酌量免减或少减。抗战以后的负租负债,可按本条例规定重定借约,5年内分期偿还,结束债欠。抗战以前旧债旧租如清理时,应按年利分半,一本一利计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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