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5页(338字)

当事人对于不经言词辩论而驳回有关程序的申请的裁定或命令,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上级法院对抗告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属于上诉程序的一种。抗告法院对抗告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后,认为抗告不合法的,即予以驳回;如果抗告确有理由,则发回原法院或者抗告法院自行更正被抗告的裁定或命令。关于法院对自己所为的裁判在受到即时抗告后是否有权予以变更的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权变更,这种规定受到某些学者的非难。他们认为,既然对即时抗告规定有抗告期间,在当事人提起抗告后,原裁定即不确定。对未确定的裁定,应该许可原法院予以变更。日本民事诉讼法虽然采取了即时抗告制度,但却取消了对变更权的限制,即原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时,有权更正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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