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5页(870字)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同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有权提起抗诉的,通常为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一般对此与上诉不加区别,将由检察官提出的重审要求也称为上诉。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有权提出抗议(即抗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的抗诉 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或重新审判的活动。第二审程序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与上诉的效力相同,抗诉的效力首先阻断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自然进程,同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与上诉不同,抗诉必须有抗诉的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生效。所谓确有错误,是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所持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应当有事实或者法律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评价。抗诉的期限与上诉期限相同,即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为5日。抗诉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必须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抗诉,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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