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田赋征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3页(631字)

台湾《土地税法》第3章规定:(1)下列土地,在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田赋: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在公共设施尚未完工前,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筑,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筑,仍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仍作农业使用的;非都市土地限作农业用地使用的;非都市土地未规定地价的。(2)田赋征收实物,就各地方主产稻谷或小麦征收。不产稻谷或小麦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况的地方,可按应征收实物折征当地生产杂粮或折征代金。实物计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为单位,公两以下四舍五入,代金以元为单位。(3)田赋征收实物,按下列标准计征:征收稻谷区域的土地,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的土地,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4)实物验收,以新谷同一种类、质色未变及未受虫害的为限,其所含杂物及水分标准如下:稻谷,含杂不得超过5‰,水分不得超过13%,重量1公石在53.2公斤以上的;小麦,含杂不得超过4‰,水分不得超过13%,重量一公石在74公斤以上的。因灾害或特殊情况,难达到上述验收标准时,可由省(市)政府视实际情况,酌予降低。(5)征收实物地方,可视当地粮食生产情况,办理随赋征购实物,其标准另定。(6)征收田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变或自然变迁,致使其收益有增减时,应办理地目等调整,其办法另行确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