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6页(480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成员,人民调解活动的主持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应当贯彻人民调解方针,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并遵守下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吃请受礼。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但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适当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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