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3页(337字)

巴拿于1972年颁布《宪法》第10条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失衡,保护生态使之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国家的基本义务。1983年修订后《宪法》第7节规定:(1)保障居民生活在一个卫生的、无污染的环境中,它的空气、水和食物能满足人类生活适当发展的要求,是政府的基本任务。(2)国家和国境内的全体居民有义务在防止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并使生态系统免遭破坏的情况下取得社会和经济发展。(3)国家应及时地制定、监督和实施为保障陆地、河流和海洋的动物以及森林、土地和水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从而避免掠夺性开发使之得到保护、更新和长久存在所必需的措施。(4)法律将对非再生自然资源的利用作出规定,以免因此造成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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