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政监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1页(440字)

中国2002年水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61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62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6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