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棉花种子繁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1页(358字)
美国种子法律规定,美国大面积生产所用棉花种子,一般均应由专业种子公司或州种子分配协会集中繁殖和供应,生产者自己不留种。良种繁殖的程序是:育种者种子(即原原种)由育种家或育种单位负责掌握和提供,具有该品种100%的典型优良种性和纯度的种子。当品种在生产上推广使用期间,规定育种单位每年负责提供一定数量的这种种子,作为交种子公司或种子农场扩大繁殖,不断更新大田种的来源。根据各州棉田大小和品种推广范围,每年提供数量200磅-1000磅。基础种子,育种者种子一般繁殖二年后才够基础种子的数量。基础种子应由州农业试验站或育种单位自己繁殖,或由他们指定地址繁殖。登记种子,由种子公司或繁殖种子的农场从基础种子繁殖而来。检验种子,由登记种子繁殖,检验种子后代规定不许再做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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