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棉花种子鉴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1页(479字)
美国政府为防止棉花良种被冒名顶替,以及种子生产加工过程中损伤混杂、掺假或其他污染,联邦和各州种子法中对棉花种子田间和试验室鉴定作出规定,以保证生产上推广良种种子的纯度和质量。根据规定,联邦设立国家种子检验机构,各州设专门的棉花种子分析试验室和聘用一定数量的种子鉴定员,对各代棉花繁殖种子进行纯度和播种质量鉴定。只有经过田间和试验室鉴定合格的棉花种子才发给指定的种子标签,准予出售。凡进行繁殖良种的单位,均要填写三联单;凡被指定繁殖良种的田块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田间种子纯度鉴定分遗传纯度与杂入其他作物量。对基础种子,遗传纯度应接近100%,不低于99.97%;登记种子为99.95%,检验种子为99.9%。各代种子田间鉴定时,杂入其他作物的植株量都不应超过0.02%。种子田如在鉴定员未鉴定前已收获,则取消其作种子的资格。试验室种子质量鉴定,基础种子遗传纯度应为99.8%,登记种子99.7%,检验种子99.5%。作物纯度分别应不低于99.5%、99.5%、99%。各代种子的发芽率均应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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