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页(507字)
1962年12月16日,尼泊尔颁布新宪法。1967年、1976年和1980年修改。其中1967年《宪法》规定,将“返农村运动”作为国家正式机构,在法律上固定下来。为发展农业,政府颁布第三个5年计划(1965年-1970年),推行绿色革命。决定改善粮食品种,施用化肥;成立发展农业供应公司,负责以补贴价格分发优良品种、化肥和农药;增修水利;积极培养一批农业大学毕业生和初级技术员;将合作银行改组为农业发展银行。政府还实行小农发展计划,在1964年土地法中规定,必须将义务储蓄筹集的款项用于发展农业。政府规定,应建立土改储蓄公司,负责收集和使用义务储蓄,后并入农业发展银行。在推行小农发展计划中,政府还规定,可通过信贷方式支持贫困农民。农业发展银行可直接派出官员,深入农村基层,直接挑选和确定应予帮助的贫苦小农。可组成若干小组,签订贷款合同。小组成员可互相担保,集体提出贷款申请。小组可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服务。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还根据比兰德拉国王指令,推行区域平衡发展农业战略,因地制宜,在不同区域发展园艺和牧业或混合农业,发展谷物和经济作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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