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页(391字)

20世纪60年代,不丹政府采取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政策措施。政府于1962年下令成立农业部,建立示范农场,推广农业新技术,推广高产品、化肥和水利等技术。决定由国营农场培训农民,传授农业技术和知识。政府下令改革农村信贷体制,指示不丹银行向农民发放长中短期3种生产贷款。并规定现金贷款3月内偿还,实物贷款1年内偿还者,不收利,超偿还期收利4%,均可用现金或实物偿还。70年代后,不丹政府加快粮食价格体制改革,于1974年下令成立不丹粮食公司,决定用支持价格从农民处收购粮食向消费者销售,由政府补贴收购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政府还决定大力发展畜牧业,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引进良种与本地品种杂交,开展牲畜疾病防治工作,提高饲料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丹加大农产品出口政策改革。政府规定,私商可以从事农产品进出口业务,发展农业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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