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防火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543字)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第2章规定: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1)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2)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3)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4)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本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5)检查森林防火设施;(6)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7)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8)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本章还对建立群众扑火队、专业扑火队、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配备护林员、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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