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病虫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268字)

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共5章30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条例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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