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西南苏维埃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306字)
1934年8月赣西南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共4章33条。其中规定:(1)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归苏维埃所有,分配给贫苦农民。(2)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审查可酌量分与田地。(3)旅外不在家乡者不分田。(4)分田以乡为单位或以数乡为单位。(5)分田应按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6)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用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7)苏维埃可向农民征收土地税。(8)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9)土地税50%归乡苏维埃,20%归区苏维埃,20%归县苏维埃,10%归省苏维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