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整备市町村调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9页(290字)
日本《森林法》第10条之十一规定:(1)森林整备市町村长,在进行劝告的场合,在达不成与该劝告有关的协议,或不能进行协商时,可以在自该劝告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依省令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应对与该协议有关的所有权的转移或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的设定或转移进行必要的调停。(2)都道府县知事,在收到申请时,应迅速进行调停。(3)都道府县知事,在进行调停的场合,在听取当事者的意见的同时,必须要求该森林整备市町村首长,提供建议、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以制成调停案。(4)都道府县知事,在制成调停案时,应将其出示给当事者并劝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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