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整备市町村间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9页(317字)

日本《森林法》第10条之十规定:(1)森林整备市町村长在对特定森林的间伐或保育,不按着关于森林整备计划中所规定的该特定森林有关的间伐或保育的方法及时期的事项而实施的场合,在森林整备计划的实现所必要时,可对于该特定森林的森林所有者等规定期限,并劝告其应按照该事项实施间伐或保育。(2)森林整备市町村首长,在进行劝告的场合,接受其劝告者不听从时,或认为没有听从的可能性时,可劝告该人,应与欲对该特定森林或该特定森林的树木取得所有权或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者而得到森林整备市町村首长的指定者关于对该特定森林或该特定森林的树木的所有权的转移或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的设定或转移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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