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3页(814字)

亦称法庭审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顺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审理活动。开庭审理是在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参加下进行的,因而是会合性的诉讼活动。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一系列相应的诉讼权利,因而庭审又集中体现了审判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全面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庭审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各国都将开庭审理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加以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按照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而径行裁判为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并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的活动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诉讼活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的地点,可以在受诉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在其他适当地点进行,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开庭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负责主持开庭审理的活动,诉讼参与人发言、发问、陈述和辩论,都须经审判长许可。审判长应注意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开庭审理可以延期进行(见延期审理)。书记员应当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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