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壤保护改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8页(578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58条规定,土壤的保护和改良,通过预防和防止由自然现象或由经济和社会活动引起的土壤贫瘠化和污染工程来实现。保护和改良土壤的必要工程要同有关领土的布局与组织的措施相协调,根据专业研究和设计机构的要求制定研究和设计方案,由土地持有者施工或在他们的帮助下由专业单位施工。国家支持实施土壤保护及改良工程,根据研究和设计单位同县专门农业机构一道提出的清单,经农业和食品部批准,在地方预算拨款限度内,给予部分资助或承担全部费用。第59条规定,为了协调公共工程,使之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公路、居民点及其他经济、社会项目的要求,技术经济和生态环境文件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按照制定的文件,将确定有关各方应作的贡献和工程施工日程。第60条规定,为保护和维持灌溉工程、堤坝、排水设施、水库或其他水利设施,公路及经济社会项目,坡地河流的整治及河流的改道工程,将与基础工程同时进行。第64条规定,列入改良范围的受损坏和污染的土地在改良工程施工期间,由国家、县或乡免征税款。第65条规定,土地的治理工作以及改良范围内贫瘠土地的利用,依据工程特点,由专业组织负责。固土工程、如:筑梯田、修整地块、平整土地,防止水土流失、植草、植林、河流改道及圈地、铺路、修桥及永久性小桥、根据改良计划,由国家提供经费。
上一篇:罗马尼亚污染土地改良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