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火灾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275字)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第6章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随意用火、吸烟、擅自进入林区、动用机动车辆、设备、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救火灾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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