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火灾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329字)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第5章规定:森林火灾分为四类:(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本章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依法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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