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动植物检疫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2页(227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动物、植物或货物的检验及其运送到检疫站的费用,以及在检疫或检疫监测期间的扣留、饲养、处理的费用和根据本法规定销毁的动物、植物或货物的卸下、处理和销毁的费用,应由进口动物、植物或货物的物主向联邦交付。该项有关动物、植物或货物的费用也可依照本部分的规定予以追回。(2)根据本规定,向联邦交付的费用没有得到满意的支付保证之前,检疫官员可以拒绝签发动物植物或货物卸下或移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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