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92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8章禁止事项及罚则中规定:主管机关可授权管理机构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水利秩序及非法取水;擅自在水库、埤池水路界线内私设建造物或种植养殖、通航、采收水产物、采取土石、放牧、倒土抛弃瓦砾、砖石、垃圾及倾注危害农田的污水或废水;擅自在圳顶加盖建筑或在圳侧及圳堤铲草、砍伐竹木;擅自移改或毁坏水圳及一切建造物;擅自填塞水路或利用水路淤积改为农田;饲养牲畜及车辆横过足以损坏水路或圳堤;擅自启闭闸门或擅动机械或破坏水门机锁零件等;擅在水路附近设井挖沟妨害圳水管制等。违反本规则者,应由主管机关按《水利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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