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07字)

台湾当局《水利法》规定,兴办水利事业,具有多目标开发的价值的,可商请其他目标有关的团体参加开发,并根据经济评价分担其费用;也可不经商请,令由兴办水利事业人预留扩充地或增添设备。还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按本法规定标准执行;政府为办理及维护防洪工程,可向收益者分别轻重征收防洪受益费;兴办水利事业人可向使用人按其使用情形酌收费用。收费最高、最低标准,可由主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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