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养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18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7章养护中规定,管理机构对灌溉设施应分区分段派员经常巡视,如有损坏或漏水应即派工修复。管理机构对灌溉设施除防汛及灾害抢修外,每年应举行一次总检查。灌溉设施,应于每年汛期前储备料具。凡暴雨时期,对重要排水及进入闸门,应加强防护及时启闭。灌溉设施如有重大灾害,必须紧急抢修时,应由管理机构报请当地政府及警察机关予以协助。本章还对灌溉设施实施年修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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