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火灾扑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2页(227字)

1988年《森林防火条例》第4章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2)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气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必须按规定配合扑救森林火灾。(3)做好森林扑火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医疗、抚恤。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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