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业许可吊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3页(326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当贸易业者符合以下各款之一时,商工部长官可吊销其贸易业许可或确定一年以内的期限令其全部或部分停止贸易业。(1)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第7条第1项规定的贸易业许可时;(2)丧失第7条第2项规定的资格或未达到许可基准时;(3)未达到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实绩时;(4)违反第46条第1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推迟解决贸易纠纷时;(5)违反本法或违反根据本法下达的命令或处分时。依据规定被吊销贸易业许可或接到全部或部分停止贸易业命令者,在被吊销贸易业许可或接到停止命令之前,已取得第19条第1项规定之认可的物品的进出口和旨在出口的第23条第1项规定的原料、器材的进口,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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