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领土范围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6页(448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中规定:(1)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于按照第26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33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任何其他关税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国对待。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一缔约国按照本协定第26条接受或实施本协定。(2)缔约国全体经2/3的多数通过,可以批准与本条第5款至第9款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系为建立本条所称的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议。(3)考虑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建成独立国家这一特殊情况,并承认这两个国家系长期组成一个经济单位这个事实,缔约各国同意,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以前,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不阻止这两个国家对它们的贸易,作出特别安排。(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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