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6页(681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41条规定,违反规定是指有人故意或疏忽大意进行下列利用:(1)违反第2条,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利用。如果采取第4条第2款第2.1项措施,违反第4条第1款或第2款第1项、第2项或第2.1项的义务,违反第5条第1款第1项或第1.1项的规定,违反第5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2)违反第19条第2款的要求。(3)违反第19.1条第1款、第3款,未经批准而进行管道设备的建立和改动,或者违反依据第19.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4)违反依据第19.4条或第36.1条第1款的规定。(5)违反第19.5条第2款,没有或者没有及时报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6)在依据第19.7条第1款或第2款的设备建设、建立、维修或运营中,违反第19.7条第3款,没有遵守一般公认的技术规定。(7)违反第21条,没有允许进入土地、设备或区域;没有开放设备,也没有进行技术检测;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人力、资料和工具;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也不及时;水域保护人员对监测措施没有请教专业人员。(8)违反第21.1条第1款,或者违反第21.1条第2款,没有任命水域保护人员。(9)违反第26条或第32.2条或第34条第2款关于物质储存、堆放或运输的规定。(10)违反第27条第1款的规定。(11)没有依据第31条第2款制定计划,未经审批就进行扩建。违反规定,在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和第8项至第11项的情况下,罚款10万德国马克;违反规定,在第1款第7项的情况下,罚款2万德国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