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用途水坝使用权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6页(257字)
韩国《特定多用途水坝法》第20条规定,水坝使用权视为物权,除本法中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准用有关不动产的规定。第21条规定,水坝使用权除可以成为继承、法人合并及其他一般承继、让渡、滞纳处分、强制执行和抵押权之目的外,不得成为其他权利之目的。第22条规定,水坝使用权未经建设部长官许可,不得作为转移之目的,或将之分割、合并、或变更其设定之目的。第23条规定,抵押权之设定已登记的水坝使用权,如未得到其抵押权者的同意,不得申请分割、合并或变更设定目的之许可或者放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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