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交易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219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19条之2规定,进口组合为法人。第19条之四规定,进口组合得进行下列事业。但,让会员出资的进口组合以外的进口组合不得经营第五号的事业:(1)关于进口的调查、斡旋等有关进口的海外市场的维持与开拓;(2)应进口的货物的价格、质量及其他事项的改善;(3)关于进口的困难与纠纷的处理;(4)前各号事业附带的事业;(5)除前四号所列者外,为增进进口组合会员的共同利益的设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