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240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5条规定:(1)为审核地籍图而使其具确定性质,应将之公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于60日期间内查核。(2)地籍图开始公示及得受查核之起算日期系透过通告形式公布,通告将于一份葡文及一份中文日报各刊登两次,两次之间相隔一星期。(3)地籍图除于本身机关公布外,亦于澳门市及海岛市之财税处,以及上款所指通告所公布之其余三处地方公布一份副本。(4)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应将一份临时地籍图交予各利害关系人,其内载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