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410字)

澳门1994年1月17日公布《地籍法令》,共21条。其中导言部分指出,本法规旨在对几何地籍给予法律效力,该记录系近年艰辛技术过程之成果;然而,声明异议将相继而来,而使该记录具备同类型工具所必须具有之严谨性及可对抗性。继续授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制作及保存本地区地籍以及对其保持最新资料之权限;另一方面,虽然房地产及有关独立单位之法律状况由物业登记确定,但考虑到须给予地籍证明力,故应将地籍之重点集中于土地之形体资料方面。对每一房地产制作一地籍图,以准确方式在图上反映本地区不动产之定界,以及给予每一房地产一顺序之识别编号,以作为日后所有机关通用之认别编号。制作记录系一份需要集体力量开展之特定性工作,除参与本地区不动产正常化程序之机关各具特质外,为达到该目的,要求该等机关间之本身活动绝对协调。为此,各机关亦有需要透过相互使用及依职权利用可用之资讯工具,以实现各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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